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7 |
对未能有效开展指导工作,对培养人员关心不力的导师,将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指导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提前结束指导关系:
(一)导师或培养人员因工作调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开展指导工作的;
(二)培养人员有不尊重导师行为,经导师反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的;
(三)导师或培养人员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四)其他不再适合开展指导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