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7

企业的生产设备减少一台生物质锅炉,烘干供热由浙江横店热电有限公司供应,其余保持不变;

企业不再使用生物质颗粒,其余原辅材料小号保持不变.企业已在东阳市经信局对 年产250套红木家具生产线项目 进行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本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稿),本项目的项目类别属于第27项 家具制造业 中的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受东阳市时利和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在现场踏勘、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根据有关规范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审批.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起施行,2017.6.27修正,2018.1.1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07修正;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发布;

2017年7月16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稿);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2.2地方法规 (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7.1起施行);

(2)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12.19起施行;

(3)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12.19起施行;

(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5)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2]10号;

(6)《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2]25号;

(7)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

(9)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号;

(1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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