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7-07 |
在租赁船舶交付给出租人时,租赁船舶不附有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对第三方或行政机关的民事或行政责任以及其他任何债务负担,也无任何第三方索赔、诉讼或经济纠纷,而且任何人无权对船舶提出权利请求和追索;
和 在船舶船舶交付给出租人前已结清船舶之上的所有债务,无拖欠任何政府吨税及其他税款、行政及事业收费、以及其他费用和罚款. 在出租人按照《船舶买卖合同》和《三方协议》首次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前,承租人应已: 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第16栏的金额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手续费;
按照本合同第13.1条约定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第一部分第15栏所规定的租赁保证金;
和 按照本合同第13.2条约定向出租人提供已经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 如以上任一条件未满足,出租人有权拒付船舶购买价款,由此产生的责任,包括对任何第三方的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鉴于租赁船舶始终在承租人的占有和使用之下,因此在《船舶买卖合同》项下双方不进行租赁船舶的实体交接.双方应根据《船舶买卖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签署《船舶交接书》和《租赁船舶接受证书》(格式见附件四),即视为出租人已根据本合同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船舶. 承租人应会同出租人在租赁船舶交付后及时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等船舶登记手续.租赁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出租人,光船承租人登记为承租人,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维持该等登记之效力.因登记产生的所有相关税款和登记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不得因其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拒绝起算租金或停止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因上述争议致使租赁船舶被留置、扣押或无法交付,承租人应立即进行抗辩,及时安排提供担保以解除对租赁船舶的扣押并安排人员直接与索赔方沟通、谈判、反诉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出租人利益不受损害. 如租赁船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无法使用或灭失,出租人没有义务提供替代船舶或任何船用设备或部件,也不因此对承租人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第三条 租赁船舶所有权 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对租赁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船体及所有租赁船舶上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属具、艇阀、备品备件及其他所有租赁船舶附属物及其添加、改良、更新及替换品)享有所有权.承租人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确保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权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在本合同存续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在租赁船舶上设定抵押权或产生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或其他债权或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第三方对租赁船舶享有前述权利的行为;
转让、转租租赁船舶或以租赁船舶投资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船舶的行为;
在租赁船舶上增加、拆改任何零部件(正常维修保养除外),改变租赁船舶的结构、外观、性能、用途、品质等.如因改装造成租赁船舶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和 其他损害租赁船舶价值或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在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因承租人基于维修和维护对租赁船舶进行的任何更换、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船舶的组成部分并免费转归出租人所有.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如出租人将船舶所有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应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但承租人不得不合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