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7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9日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 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保险服务的医师(以下简称 医保医师 )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同时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含持乡村医生证的村医). 第四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管理. 统筹地区所辖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在本单位注册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办理医保医师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另行规定),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续签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只需申报医保医师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条 建立医保医师管理信息库,对医保医师实行编码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准予登记备案的医保医师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码后,录入医保医师管理信息库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七条 医保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凭本人操作编码连同处方一并录入所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由系统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识别、审核及结算. 第八条 未经登记备案的医师或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停止医保医师医保服务的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急救除外).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医保医师新增、退休、离岗、岗位变更、注销等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 医保医师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条 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
(二)接诊时应核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基本信息,做到人、卡相符.诊疗时应清晰、准确、完整书写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等医疗文书.
(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不滥做检查,不过度治疗,不诱导病人消费,不降低医疗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