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07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事业的积极性,构建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培养社区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26号)、《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府函〔2017〕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在我市辖区内举办的,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下同)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第三条 为培育养老服务业市场,地方财政对社会资金兴办的老人日间照料机构给予资助.市、县(区)民政部门是资助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资助和运营资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负担,所需资金列入本级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
第二章 资助方式、金额与程序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扶持资助分为场地资助、建设资助和运营资助. 第五条 场地资助是指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为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以免租金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将闲置公共房产免费提供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改造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进行运营的资助;
或将已建成的公办社区日间照料机构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内免费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运营的资助. 场地资助由场地所在地的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与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招投标等规定程序来确定经营者,运营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六条 建设资助是指地方财政为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对社会资金新建或利用自有房产或租赁场地进行改建、扩建而成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资金的资助. 享受场地资助的机构不再享受建设资助. 第七条 运营资助是指地方财政以规定年限的方式,对已建成的刚开始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每年给予定额的日常运营资金资助,以培育新建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的资助按照建设规模分四个等级给予建设和运营资助.建筑面积在
400、
750、
1085、16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10、
20、
30、40万元;
运营补贴每年给予
5、
10、
15、20万元.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资助的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
运营资助的资金由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第十条 申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资助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惠州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书;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合同期不少于3年(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资助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惠州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