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7

(二)申请书;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合同期不少于3年(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资助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资助的民办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资助条件,建议给予资助的民办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应在民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属申请运营资助的,由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助资金;

属申请建设资助的,由市民政部门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资助资金可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养老服务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服务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运营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工作人员的培训、社会工作者的聘用及有益于改善入住服务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资助资金管理.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资助资金的,取消受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惠州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资助申请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证号 地址邮政编码 占地面积 建设面积 投资总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资助标准 资助金额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声明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乡镇(街道)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附件2 惠州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所属时间: 年)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证号 地址邮政编码 占地面积 建设面积 投资总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资助标准 资助金额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声明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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