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7 |
3 基本规定 3.1 空间基准和时间系统 3.1.1 GNSS测量宜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采用城市坐标系或其他平面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各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和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1.2 当GNSS测量采用城市坐标系时,应进行投影变换,并应具备下列技术参数:
1 椭球体基本几何参数;
2 中央子午线经度,底点纬度;
3 纵、横坐标的加常数;
4 投影面正常高;
5 测区平均高程异常;
6 起算点坐标及起算方位角. 3.1.3 当GNSS网的大地坐标系统变换为城市坐标系统时,应满足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的要求.城市坐标系统可根据城市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按下列次序选定:
1 采用高斯正形投影统一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 当无法采用高斯正形投影统一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时,可采用下列方法选定城市平面坐标系统: 1)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统一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高斯正形投影任意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可采用黄海平均海水面或城市平均高程面. 3.1.4 当城市坐标系设置一个投影带不能满足长度变形值要求时,宜设置两个或多个投影带.相邻投影带之间宜设置投影变形重叠区域,重叠区域宽度宜与城市首级控制网平均边长相匹配,重叠区域内的控制点应提供两个投影带的平面坐标成果. 3.1.5 GNSS高程测量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如确需沿用原城市高程系统,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1.6 GNSS测量原始观测值应采用相应导航卫星系统的系统时间记录.当接收到北斗卫星导航定位观测值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