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8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工商新吊处字〔

2019 〕24号 当事人:沈阳大东区康朋利汽车修配厂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名单);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书等)记载的企业名称、住所、营业执照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类型、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核准日期、成立日期、经营截止日期、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和比例等信息内容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2017年、2018年未年报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沈阳大东区康朋利汽车修配厂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名单)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行为.2019年3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由执法人员刘孟中、李兆民承办.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企业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且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去向不明,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五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

二、现场照片五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

三、大东区税务局未纳税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申报纳税,超过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

四、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年度报告证据五份,证明当事人超过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

五、记载当事人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书等)的企业名称、住所、营业执照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类型、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核准日期、成立日期、经营截止日期、经营范围等信息内容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五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019年4月19日,本局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工商万告字〔2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送达公告》,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期施行)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之规定,已经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自行停业不再参与市场行为,并且时间较长,这种已经失去市场主体意义的企业,如若长期存在并大量聚集,其形成的统计数据可能对国家的宏观经济判断,制定决策产生间接的干扰和影响.这类失去市场主体实际意义,并且可能干扰影响宏观经济判断的市场主体应依法退出.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沈阳大东区康朋利汽车修配厂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名单)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60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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