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8 |
2、磋商地点:苏州相城区采莲路1788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 联系人:汤海仙 联系
电话:15962265826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苏州日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相城区玉山路99号钻石广场2号楼609室
电话: 0512-68136997 传真: 0512-68136997 联系人:刘秀萍、丁金花
3、政府采购监督
电话:0512-67591006
九、公告期:本文件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本公告同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贵单位领取本次磋商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磋商准备,按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磋商. 苏州日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第二章 磋商须知 1. 说明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 苏州日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组织的磋商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 苏州日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2. 词语释义 2.1采购人(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 . 2.2磋商供应商(单位):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服务承接人. 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4磋商采购单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具体组织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5响应: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规定参与磋商的行为. 2.6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7天:日历日. 2.8服务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履行服务的最终地点. 2.9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0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格磋商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4.合格磋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4.1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 5.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6. 磋商费用 6.1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7. 磋商文件 7.1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向磋商采购单位提出,否则,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响应有可能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发出日期最接近磋商时间的公告为准. 8.3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内容均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9.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9.1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2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响应文件中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响应文件可能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磋商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10.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磋商响应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