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8
收购承诺函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 我方决定报名受让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59号-房产,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拟以不低于人民币2826000元价格受让宁波海福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的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59号-房产;

2、完全知悉并接受"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59号-房产交易公告"(公告编号:17FC20190011)、评估报告(甬房估字(2018)第2367号)及《宁波海福贸易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公告附件)等文件所列的所有内容和条件,且遵守公告中"特别告知"涉及的所有条款;

3、决定报名参与本次受让是我方基于对本次资产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转让标的的现状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后作出的,是我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4、我方提供的全部资料是合法、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和虚假;

5、如我方成为受让方,不存在妨碍我方成为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59号(5-1)-(5-16)房产受让方的任何障碍;

6、收购资金来源合法,且能合法用于本次收购;

7、已完全知悉并严格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8、我方知悉并遵守E交易电子平台的各类规则,对我方E交易电子平台账号和密码下进行的行为和发生的事件负责;

9、对于参与本次受让过程中,获取的所有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及信息,仅作为本次受让之用途,不用于本次受让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也不会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0、一旦被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确定为受让方,按下列标准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用: 序号 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档 按协议方式交易 (每笔) 按竞价方式交易 (在协议方式收费基础上加收) 基础价(底价)部分 溢价部分

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3000元0.

8% 0.6%

2 101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2‰

3 501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 1.6‰

4 20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2‰

5 5001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0.8‰

6 10001万元-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 0.6‰ 0.6%

7 50001万元及以上 0.4‰ 0.4% 说明:以上收费方式为按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档累进计费.

11、一旦被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确定为受让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宁波海福贸易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合同内容详见附件);

12、我方一旦按照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保证金,则表示我方确定参与受让,该保证金作为全面履行本次受让各项承诺的保证,若我方违反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权冻结我方保证金.

13、标的交割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经济责任和纠纷由我方自行或与转让方双方协商解决,与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无关.

14、我方与该项目交易所涉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输送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诉讼和责任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无关. 以上,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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