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8 |
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重大项目延期不得超过半年)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首席专家须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备案.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条 重大项目课题的资助金额最高为30万元,项目经费主要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科研经费的开支标准须按国家财政有关政策,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京财文[2003]1402号)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最终成果鉴定费由市社科规划办单独列支,另行支付.最终成果因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或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最终成果出版.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重大项目立项名单公示一周后,向项目首席专家所在责任单位下达立项通知.项目首席专家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立项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于一个月内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填报立项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后续立项手续.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立项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首席专家所在责任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首席专家所在责任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分期拨付.先期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首席专家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重大项目中期检查时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最终成果的鉴定与结项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专家鉴定与免于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重大项目形成最终成果后,由首席专家从北京社科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结项审批书》(含电子版),送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6套最终成果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成果鉴定会.成果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在预先评阅最终成果、撰写鉴定意见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专家评议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要对课题最终成果的研究意义、主要观点、突破创新、成果价值等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①最终成果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以上的;
②最终成果(包括阶段成果)被北京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采用3次以上,或采用2次,其中1次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吸收的. 第十八条 凡经专家鉴定合格(如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应先按意见修改)或获准免于鉴定的重大项目,须将最终成果定稿5套(含电子版)、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一并提交市社科规划办. 凡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课题组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修改,并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销项目处理,由市社科规划办追回已拨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其首席专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和承担重大项目.其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内部印刷时也不得使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字样. 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内部发表、向有关部门报送之前须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尤其是重要的阶段性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条 凡重大项目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的情况,要将领导批示或部门采纳意见的复印件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必须标注"北京市社科规划重大项目成果"字样.凡未标注上述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时,不予认定为北京市社科规划重大项目成果.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政治敏感性较强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通报市社科规划办.凡未经市社科规划办允许擅自发表、报送并由此引发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市社科规划办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原则.确需先出版的,必须经过市社科规划办批准,擅自出版的,视为自行终止协议.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社科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