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8 |
按照北京市《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现将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不再受理评估监理相关业务.
二、业主、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可以市场化方式自行确定物业专家、协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及建设单位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573号)、《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6]11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4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