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9-15 |
第一章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1.
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
二、排污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水污染物 §1.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
三、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台账管理、自行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环境管理要求 §1.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
四、未按照规定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
第二章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编制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 §2.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二、未依法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 §2.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三、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2.4.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4.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未通过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2.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章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 §3.1《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未遵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规定 §3.2《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 §4.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 §4.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三、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4.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四、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 §4.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五、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信息 §4.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 §4.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 §4.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九、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 §4.9《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
十、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4.10《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第五章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5.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5.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拒不接受水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二、违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相关规定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四、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六、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七、违反规定设置水污染物排污口 §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八、违反水污染防治禁止性规定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九、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十、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 §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十
一、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6.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十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6.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拒不接受大气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一)项
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
四、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三)项
五、违反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相关规定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六、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7.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七、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八、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九、违反高污染燃料管理有关规定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十、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有机溶剂、粉尘、气态污染物、可燃性气体等有关规定 §7.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十
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