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08 |
序号 名称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如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长: (关印) 年月日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保管人签章:见证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延长扣留期限决定书》使用说明
一、《延长扣留期限决定书》在延长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期限时使用.
二、填写说明
(一)根据适用的不同情形填写依据的《条例》条款.
(二)"扣留期限延长"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延长的具体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延长扣留期限决定书》应由关长签字或者加盖关长印章.
(四)《延长扣留期限决定书》应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保管人签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章的,应由在场的见证人签字.
(五)经办关员签字必须为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