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08

3.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二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当事人相关的产品销售点检查的相关情况;

4.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相关食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5.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生产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等关键环节控制生产食品,在未成为最终产品前将生产日期标注在罐底上以及将含有虚假说明的内容标注在罐体上的事实及有关情况;

6.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事食品的生产成本、违法所得以及货值的说明情况. 7.证据提取单十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柏木山天然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对涉事产品的相关外包装标注的内容、罐内产品、当场依法扣押以及当事人涉事产品相关销售点依法检查等相关情况. 8.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二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28日和2018年8月1日因食品标签违法被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 2019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市监告字〔2019〕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作为生产食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流程控制生产食品,生产日期应当在成为最终销售单元时才能标注在标签上,而当事人为了操作方便,在产品未成为最终销售单元时就先将生产日期标注罐底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十)项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在没有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技术的情况下擅自将"采用反渗透低温浓缩技术提取各种源生植物精华"等字样标注在罐体上,我们认为,该字样只是介绍产品生产工艺的一种说明,不属于标签强制标注的内容,应当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范畴,由于本局执法人员在查获时还是半成品以及我执法人员对涉事产品的相关销售点进行检查时,也没有发现有该字样的产品在市面上销售,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对有该字样的产品对外宣传和发布,因此不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4条生产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罐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当事人于2018年5月28日和2018年8月1日因为食品标签违反规定而被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七)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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