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8 |
(二)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6.00元;
2.没收扣押的1台"三头煤气灶"、1张黑色木台、1罐液化石油气罐以及4张塑料红凳;
3.处罚款5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50136.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远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清远分行、中国银行清远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