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8

(二)各鉴定中心组织鉴定考评和申报.申报高级技师的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高级技师鉴定考评申报表》(见附件2);

2、有关本人工作业绩、成就和工作中所获得的与生产技能相关荣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资部印章).

(三)所在单位按附件3要求对申报人进行工作业绩评定,同时提出推荐意见.

(四)各鉴定中心在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技能鉴定和潜在能力考核合格后,按高级技师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5)要求,将符合推荐条件人员的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鉴定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按专业整理分类,提交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六)评审结果采取评审专家集中不记名投票表决,同意通过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委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通过.

(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提交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并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指导中心审批、发文公布.

第六章 证书核发 第十一条 获得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由指导中心负责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质量督导与处罚 第十二条 各鉴定中心开展鉴定考评工作前,将《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备案表》(见附件6)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质量督导人员对各鉴定中心考评工作随机抽查.一经发现违规、作假行为,取消该鉴定中心当年的推荐资格. 第十三条 各鉴定中心的鉴定考评及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须坚持回避制度,各级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评审本单位的申报材料.一经发现违规者,指导中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终身取消参与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第十四条 各鉴定中心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文自2012年01月01日起执行,原《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技鉴考〔200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电力行业高级技师名称设置目录 序号 高级技师职务名称 归入工种 合并工种

1 电厂燃料设备检修高级技师 卸储煤设备检修工 输煤设备检修工

2 锅炉运行高级技师 锅炉运行值班员

3 锅炉检修高级技师 锅炉本体检修工 锅炉辅机检修工 管阀检修工

4 电厂化学高级技师 电厂水化验员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 燃料化验员

5 汽轮机检修高级技师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 汽轮机辅机检修工 汽轮机调速系统检修工 水泵检修工

6 汽轮机运行高级技师 汽轮机运行值班员

7 集控运行高级技师 集控值班员

8 电气运行高级技师 电气值班员

9 电机检修高级技师 电机检修工

10 热工仪表自动装置检修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检修工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 热工程控保护工

1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安装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安装工

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试验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试验工

13 水轮发电机组运行高级技师 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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