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08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 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 经理)担任.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有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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