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8 |
网上报名的考生,考生自己对填报信息负责. (4)现场报名的考生领取准考证时,应携带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留存)和有效身份证件方能领取,并自行查看考场分布、时间;
网上报名的考生,按省级承办机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 2.考生应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3.考生应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交验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4.考生提前5分钟在考试系统中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如不符合,由监考人员帮其查找原因.考生信息以报名库和考生签字的《考生报名登记表》信息为准,不得更改报名信息和登录信息. 5.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才能交卷并离开考场. 6.在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考生举手由监考人员判断原因.如属于考生误操作造成,后果由考生自负,给考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考生个人负担. 7.对于违规考生,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根据违规记录进行处理. 8.考生成绩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三等,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0-59分为不及格. 9.证书的 成绩 项处,成绩 及格 ,证书上只打印 合格 字样;
成绩 优秀 的,证书上打印 优秀 字样,成绩 良好 的,证书上打印 良好 字样. 10.考生领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时,应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来领取,并填写领取登记清单. 11.考生对分数的任何疑问,应在省级承办机构下发成绩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报名的考点提出书面申请. 12.由于个人原因将合格证书遗失、损坏等情况的,可以申请补办合格证明书的,由考生个人在中国教育考试网(www.neea.edu.cn)申请办理.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节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