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8 |
其他人群申请 二类贷款 .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招用 重点人群 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 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 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其中 一类贷款 在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规定的利率范围内执行, 二类贷款 应当根据经办银行现行贷款利率体系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十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实际到期日不得超过《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有效期限).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台州市金融办从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可承保额度中给予一定额度用于台州市创业担保基金,用于台州全市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 一类贷款 的担保及代偿,并根据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额度,优先满足 一类贷款 担保及代偿需要.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联合评定多家 一类贷款 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每三年重新评定.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一类贷款 到期后,出现逾期或资产形态出现不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并提出代偿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含约定贷款期限内发生的未获清偿的利息的80%,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若借款人同时在多个银行存在未结清一类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基金仅对担保函开具时间最早的合作银行业务进行代偿. 第十四条 发生风险的 一类贷款 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
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二)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三)借款人凭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凭《一类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证明》申请 一类贷款 ,凭《二类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证明》申请 二类贷款 ;
(四)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资金使用、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保留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原件,按规定向创业担保基金报送相关资料,并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同一网点,下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人在还清本息的基础上,在《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证明》的期限内允许其向新的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 一类贷款 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 一类贷款 金额)达到5%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 一类贷款 ),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 一类贷款 )业务.已发放未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创业担保基金继续提供担保至贷款到期为止.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