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08

6、与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加强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执法力度. 四. 山东省医用高压氧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为加强我省高压氧医疗质量及其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根据GB/T12130-2005《医用高压氧舱》,卫生部、劳动部1996年颁发《医用高压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1999年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发布的《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2014年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控制标准及评估办法. 高压氧科(室)准入标准

(一)人员准入 1.高压氧从业人员和其他临床专业工作人员一样,要求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能适应高气压环境下工作. 2.高压氧科(室)应严格按表1要求进行人员配置 表1 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表 舱型医师护士技术人员 氧气加压舱 (单人舱) 婴幼儿舱 专职或兼职1名 专职 1名 兼职 1名 成人舱 专职或兼职 1名 专职 1-2名 兼职 1名 空气加压舱 (多人舱) 小型多人舱 专职 1-2名 专职 2名 专职 1名 中型多人舱 专职 ≥2名 专职 ≥2名 专职 1名 大型多人舱 专职 ≥2名 专职 ≥2名 专职 1-2名注:参照2004年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规范》 3.各地市拥有12人以上的高压氧舱的医院要成立建制的高压氧科,并按本要求配置好医、护、技工作人员. 4.高压氧科(室)从业医师要求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护士要求护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技师要求机电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5.高压氧科医护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到省卫计委医政处指定的山东省高压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高压氧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见2007年11月 卫生部文件). 6.高压氧舱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证》,方可上岗工作,并按期复审.(见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条).无持证人员的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氧舱.

(二)设备及设施准入

1、医用高压氧舱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方可开舱收治患者.氧舱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氧舱使用情况上报省、市高压氧医学质控中心.

2、高压氧科(室)应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房屋配置: (1)空气加压舱: ①治疗厅(有足够的操舱区)、机房(含贮气、配电、氧气房等),(舱底维修保养层高度≥2000mm) ②办公区有独立的医、护、技办公室、值班室、洗漱间、卫生间、仓库;

诊疗区设候诊厅、诊断室、抢救室、男女更衣室、消毒间、卫生间.有条件的科室应设动物实验室等科研场地.科室内空间和路径布局合理,便于危重病人抢救和特殊感染需隔离的病人出入氧舱. ③候诊区有应急通道,周围有防火通道,距离氧气供应站、污水处理站、太平间、垃圾场等100米以上. (2)氧气加压舱:①包括氧舱治疗室及氧气房.②成人氧舱应有共用的医护办公室,单独的更衣室、卫生间.③婴幼儿氧舱可参照成人氧舱实施,也可只设氧舱治疗室、氧气房. 3.高压氧舱内外应严格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有醒目的消防标识. 4.高压氧舱开业前必须具备医用氧舱合格证、压力容器使用证、医用氧舱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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