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8
广西壮族自治区 扶贫开发办公室文件 桂开办发〔2018〕49号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广西扶贫龙头企业 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好 十三五 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2号)精神,配合实施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广西扶贫示范项目,经研究,决定开展广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就做好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依法合规经营.

企业注册时间在2年以上,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所开展的扶贫项目应符合脱贫攻坚规划.近两年来内,企业没有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二)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其在金融机构获得的执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运营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

(三)带贫减贫机制稳定.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县级 5+2 、贫困村 3+1 特色产业(以下简称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形式.

(四)脱贫成效显著. 1.企业应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未脱贫户、脱贫户、退出户)不低于50户,通过产业化经营所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采取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分配给贫困村集体或由贫困户共享. 2.企业应与基地、合作社、贫困户之间签订1年以上合同关系或建立1年以上稳固购销关系.广西区内注册的企业在南宁市马山县、上林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梧州市藤县、贵港市桂平市,玉林市博白县,百色市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河池市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崇左市天等县等28个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广西扶贫示范项目区域县(以下简称 世行项目县 )采购原材料或产品交易额达到其总采购金额的30%(含)以上;

广西区外注册的企业,年内在世行项目县采购原材料或产品交易额要达到其总采购金额的10%(含)以上.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主要扶贫业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或企业注册地,自愿向所在市级或县级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引导和支持 万企帮万村 的企业、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参与申报.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主要现状、主营产品、规模效益、覆盖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数量及措施等),填写《广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和《企业信息采集表》.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3.企业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扶贫部门提供说明,尤其是企业发展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的情况). 5.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无违法记录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须经当地扶贫部门核实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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