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09 |
(三)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八、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
3.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
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
二、受理机构:沈阳海关. 十
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十
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依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的通知》(署加发〔2018〕48号). 十
五、申请接收:详见沈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 十
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十
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
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信息公开 栏查询 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