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9 |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检查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组织人员定期进行统一抽查、复查,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质量,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学校将组织部分教师对当年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抽样质量分析,质量分析结果作为当年对各院(系)教学工作评估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情况,督促学生按要求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系(教研室)组织选题报告会,指导学生做好选题工作.报告会内容包括: 1.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要性和有关要求;
2.如何做到选题科学,方案设计合理,文献使用正确;
3.如何充分使用实验室、企事业单位等的条件. 第十五条 院(系)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时每个学生要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根据学生对课题内容与要求的深入研究情况、有关资料的收集与分析情况、提交的已查阅的参考文献,已获得的实验数据,应完成部分的毕业设计(论文)初稿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内容与题目是否一致,设计(论文)基本观点是否正确;
2.是否按计划完成规定工作,工作量是否饱满,所遇到的困难能否克服;
3.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表现;
4.教师的指导工作情况. 中期检查要形成中期检查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在实验或设计完成后,答辩前3周完成,由教学系(教研室)组织指导教师和有关老师实施检查,检查要点包括: 1.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观点是否正确;
2.实验数据是否完备、可靠;
3.学生是否按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完成全部工作;
4.检查毕业设计(论文)撰写情况. 第十七条 院(系)对结题验收不合格的毕业设计(论文)须组织预答辩.教学系(教研室)具体负责实施预答辩.预答辩时间在正式答辩前2周完成.预答辩内容主要针对结题验收存在的问题进行,并做好预答辩记录.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要求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理论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公式推导正确,能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知识和技能用于毕业设计(论文)中.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对工程技术实际、社会经济文化和经营管理等问题的分析、设计能力,设计(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与建议在理论与实际应用中有一定意义. 第十九条 各专业可根据培养目标确定毕业设计(论文)的专业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独立装订成册,格式要采用统一格式(见 规范 和 模板 ),不得自行设计,内容包括: 1.封面(题目、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等);
2.中、英文内容摘要;
3.正文目录(含页码);
4.正文(计算说明书、图纸、文献综述、研究论文等);
5.列出参考文献或资料;
6.附录或后记. 第二十一条 内容摘要是设计(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包括:课题来源,主要设计,实验方法,本人完成的成果.要求字数在500汉字左右,并译成英文. 第二十二条 院(系)根据专业特点规定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字数.理工类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字数不得少于15000字(包括
图表);
文科类毕业设计(论文)字数不得少于8000字(包括
图表);
航海类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字数不得少于5000字(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