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7-09 |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调整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研究生工作 博士 助学金 暂行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印 (共印65份)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调整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2009〕20号)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和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助学金标准.
一、指导思想 保证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支持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身心地投入学术研究,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
二、资助条件
1、我校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含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5、在规定的学制内: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博士阶段为4年;
学校确定为优秀博士论文重点培养对象者,按实际学习年限执行.
6、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7、人事档案已转入学校.
三、实施办法
1、基本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凡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非定向博士生以及自筹经费博士生均可享受;
委培生以及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非定向和自筹经费博士生,不能享受基本助学金.
2、自筹经费博士生基本助学金标准统一为600元/人月.
3、非定向博士生基本助学金标准为900元/人月.
4、从2009级博士生开始,硕-博贯通式培养的研究生,博士阶段基本助学金标准为1200元/人月.
5、博士研究生的助学金标准调整,从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对符合上述条件者补发2009年9月-2010年3月助学金差额部分.补发标准如下: (1)2007级、2008级自筹经费博士生统一补发300元/人月;
非定向博士生统一补发600元/人月;
(2)2009级自筹经费博士生不再补发,非定向博士生补发300元/人月,其中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补发600元/人月;
(3)对已经取得我校硕-博贯通式培养资格,并提前进入博士生阶段课程学习的2008级硕士生(名单见中地大京发[2009]84号文件),统一补发1000元/人月.
四、附则
1、本办法中的基本助学金即指博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
2、基本助学金由党委学工部(处)和研究生院进行管理,报财经处实施.
3、基本助学金每学年发10个月,每学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人事档案后转入我校的博士生,自转入当月起享受助学金,不补发未转入人事档案期间的助学金.
4、留学生及港澳台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不执行本办法.
5、本办法经2010年3月11日校务会讨论通过,自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以往博士生基本助学金标准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