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09

4、投标人必须获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人员,具有二级(或以上)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故不接受外省企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报名),并且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水建安B证);

在报名时及中标后,该项目负责人不能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6、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开标时提交原件). ①按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预字2013〔2〕号文的要求,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都须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才具有报名资格. ②公司、企业、项目负责人对本公司、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④该证明材料有效期的计算,在该项目报名时间段内均属有效.

7、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场报名.

8、本项目只接受总公司投标,不接受分公司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五、预算投资 项目预算投资为853400.00元.

六、售后服务要求 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起).中标人负责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免费维修.

七、工期 本工程工期为30日历天,开工日期由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中标人送交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完工日期.

八、验收方式、标准 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九、付款方式

1、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总价的20%付款.预付款通过在期中付款中按比例减少的方式付还.扣减方式:在合同生效后,期中付款中扣减,一次性扣减完.

2、期中付款:工程完工后结算一次性付到工程款的95%.

3、保留金(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格的5%作为保留金,在工程完工后满一年(质保期)且承包人提交了支付申请和正规税务发票后21天内付款.

4、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汇入中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定义 1.1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投标人及有关各方当事人适用本须知. 1.2招标范围:本招标文件所需采购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需求》及相关附件资料. 1.3 采购人、招标人、用户、发包人 是指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人民政府. 1.4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5 采购监管部门 是指湛江市坡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 1.6 投标人 是指在国内经合法的工商注册登记、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并依循正当途径通过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登记审查后获取本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1.7 有效投标人 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和缴交投标保证金、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认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1.8 中标人、承包人 是指经中标公告后,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缴交了中标服务费的投标人. 1.9 质疑人 是指已参加本招标采购项目活动并以书面形式在按质疑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投标人. 1.10 货物 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1)投标人所提供货物须为全新未使用产品,货物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应以中文和/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货物的型号、规格、制造商. (2)投标人交付货物时须出具货物的出厂合格证明或国家检验证明. 1.11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装卸、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1.12关于进口产品: (1)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凡在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2)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有关要求,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和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1.13本文件的专业技术内容如涉及到有官方或行业法定规定的标准、要求、规范指引、限制和禁止性内容时,应必须以法定技术规范为准;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