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09 |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 ? 第十一条 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
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
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
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制造条件评审
(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