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9 |
一、各职能部门必须建立长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各履职能,互通信息,加强合作与配合,共同关注校车管理工作,共同敦促校车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纳入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公安部门作为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能的同时,对校车、驾驶人等资质情况给予上网比对核查鉴别,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并建立健全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每季度对校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免费上线检测,杜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运行.
三、教育部门必须关注和支持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学校聘用车辆、驾驶人填报的校车、驾驶人登记情况进行认真的初审、备案,取缔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驾驶人进入校车管理序列,同时敦促学校、校车、家长层层签订双向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
四、学校要主动积极地与公安、上级教育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建立完善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做好校车、驾驶人的日常安全检查和教育,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五、学校必须建立由校方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能,加强领导和指导.对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单》,要督促限期整改,对经常违法或肇事、带病出车以及不服从管理的驾驶人要及时解聘.
六、校方不得向校车驾驶人发出危及交通安全的指令,同时要及时制止校车的违法行为.
七、校方要积极配合公安、上级主管部门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公安、上级主管部门执法事务,同时履行职能,排查管理隐患,消除管理死角,及时主动整改不足. 上述条款各方均应严格执行,如遇条款上没有的问题,各方协办解决.同时此责任书经三方签字后即日生效. 公安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 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