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9-07-09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尽快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三、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须对项目周边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对环境敏感的项目.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一)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47300/182293吨,CODcr≤4.73/31.726吨,SS≤2.37/10.43吨,氨氮≤0.71/3.41吨,TP≤0.057/0.097吨,LAS≤0.24/0.24吨,硫化物≤0/0.013吨,苯胺类≤0/0.11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42/0.42吨,NH3≤0.024/0.024吨,H2S≤0.0048/0.004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投产使用,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项目竣工前须与园区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协议、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本项目建成后,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和集中供热能力不能满足本项目投产需求时,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六、本项目若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12月19日 (项目代码:2018-320621-18-03-557823) 抄送: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海安市环境保护局.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印发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