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宜飞;
地址(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清水二街19号南座夹层A-H、12-14轴之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0602000407281 .
2018年11月1日及2019年4月9日,本局分别接到《刘天玉撤销工商登记申请书》及《林宜飞申请书》,投诉人刘天玉及林宜飞称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在其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将其申请为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要求本局予以查处,并撤销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经查实: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委托代理人佛山贝特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陆海锋向本局提交材料,申请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业务.依据《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提交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本局于2015年4月10日核准该公司设立登记业务. 通过对有关人员询问调查证实:
1、刘天玉称其对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4月10日的设立登记事项一概不知情,且其在2009年8月遗失了签发日期为2007年5月6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在 2009年8月22日报失补办了签发日期为2009年8月25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刘天玉称其没有在2015年3月30日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任职书》、《公司住所确认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刘天玉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 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确认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材料中刘天玉的签名笔迹经笔迹鉴定非刘天玉本人所写.
2、林宜飞称其对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4月10日的设立登记事项一概不知情,且其在2008年遗失了签发日期为2008年4月11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报失补办了新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林宜飞称其没有在2015年4月8日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任职书》、《租赁合同》、《公司住所确认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指派具体承办人的证明》、林宜飞身份证复印件及领取营业执照时的《股东签名(盖章)确认书》上签名. 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佛山市苏格华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材料中林宜飞的签名笔迹经笔迹鉴定非林宜飞本人所写.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当事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共1页、企业设立登记档案资料扫描件1份共21页;
《刘天玉撤销工商登记申请书》一份共4页;
《林宜飞申请书》1份共2页;
《现场笔录》1份共3页、《照片提取单》1份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