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9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本科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在任教期间学完或确已掌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课程内容.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能力.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教师需完成144计划学时,其他教师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计划学时数.
(三)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技术应用能力,胜任所教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
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有1年的社会实践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院校组织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或本专业相关著作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