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09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政办发〔2013〕21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争创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结合泰州实际,修订形成《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目录组成.不属于以上四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目录主要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重点鼓励和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和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对列入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有关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类目录主要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凡列入限制类的,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国土、规划、住建、环保、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遵循优生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企业按照规划调整或专项整治退城入园的不作为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类,即禁止新建、扩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凡列入禁止类的,禁止投资新建和扩建项目. 淘汰类目录主要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授信支持.各市(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不得转移、使用和生产. 国家和省《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均为我市的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本《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为我市新增加的目录.

一、本《指导目录》与空间布局相结合,配套实施区域限批政策. 1.对化工项目实行限批,准入条件如下: (1)废水达标排放或经过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并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新建(含搬迁)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投资额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对部分投资规模不大的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新能源和生物类化工等高科技、高附加值、低排污项目,以及采取化学方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投资规模放宽至5000万元及以上. (3)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规模、市场、技术优势,环保安全措施完善,能耗水平先进,主要产品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对于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允许改、扩建,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项目.新增化工项目不得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4)化工集中区、化工重点监测点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允许实施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或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项目. 2.其他工业项目限批政策.加快实施工业布局调整和退城入园,除工业园区(集中区)外,原则上不再在其他地区批准新建工业项目,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只能实施以改造提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为目标的扩建、改建,但在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施环保节能型的都市工业项目.对多晶硅、造船等产能过剩的项目严格控制.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必须进入通过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涉及重金属项目必须进入经泰州市政府批准设立、通过省环保厅规划环评批准的重金属片区. 3.工业园区(集中区)限批政策.对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其他环保基础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集中区),停止核准或备案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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