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09 |
一、供货地点: 明溪国有林场常坪工区81林班25大班4小班的伐区.
二、参考数量:按设计数1.产材量约1769 m3.其中:杉木995m3,松木685m3,杂木89 m3.2.薪材74m3.
三、销售方式:包伐区生产、销售,即上述伐区所有的商品木材(含薪材)全部归乙方生产、销售.
四、购销价格:按中标木材总价款计人民币(大写) 佰拾万仟元整($ 万元).
五、木材检验:由甲方指派木材检验员到临时货场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量,并开具检尺码单.
六、交款结算:在签订合同前预交首期木材货款人民币 拾万仟佰元整(小写$ 万元).乙方进入木材调运销售时,须另交木材款,甲方按乙方所到款项(首期木材货款除外)的数额开具木材销售调拨单,直至交清全部中标木材总价款(首期交纳的木材总价款留至最后抵扣).
七、其他约定:
1、乙方调运木材时,必须在甲方指派的木材检验员到达现场后,才能装车.开具检尺码单后,方可运输.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林政管理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3、本次销售方式为包伐区销售,乙方对该伐区木材的数量质量认可,盈亏概由乙方负责.甲方开具的木材码单数量少于参考数量的按实开单;
超出参考数量10%以内的,超出的木材乙方需另交200元/ m3;
超过参考数量10%以上部分要补办采伐证后,并按超出的实际木材数量以中标平均价补交木材款.
4、现行政策规定的木材金、费、税由甲方负责,其余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如:木材检疫费、办理木材运输证、盘车及装车、临时货场(堆头)租赁等销售费用).
5、伐区拔交后,其山场管护和货场(堆头)木材看管均由乙方负责,若造成木材短少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必须在生产进仓完毕一个月内将中标款全部缴清,原则上在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木材销售调运,否则每逾期一天,向林场支付违约金200元.
7、木材销售税票开票单位:乙方应严格按税务要求规范使用木材发票.
八、《招标约定》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明溪国有林场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章): 产销科(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名:福建省明溪国有林场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明溪县农行营业部 税号: 帐号:13-870101040000849 签订日期:二一八年 月日签订地点:明溪国有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