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9-16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教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坚持依法治学,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通过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德才兼备、专业基础扎实、社会实践能力强的社会科学研究、应用的有用之才. 第四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的研究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五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教育实行院、所(中心)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部为院部负责和实施全院研究生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各研究所(中心)是具体负责和从事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培养机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研究生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上海社会科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研究生部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生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研究生部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研究生部、或院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上海社会科学院及研究生部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以及通知书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规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准许或请假逾期者,除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进行体检和心理健康检查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十条 本院在职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须办理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后方准予注册.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
2、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违法、违规、违纪错误和其他严重错误的;
3、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报考过程徇私舞弊的;
4、复查中发现健康检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 第十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推迟入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1、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在校学习者,经研究生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
2、入学前已经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研究生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的;
3、学生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的;
4、因病推迟入学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
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硕士研究生的,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就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休养. 第十三条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在一年保留期满前的三个月内,由本人向研究生部申请并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恢复入学资格审批表》,经批准后,凭原录取通知书和该审批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还须经研究生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只能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一年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我院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在注册前,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注册后,由我院按规定发给自入学日期起的普通奖学金或普通助学金. 第十五条 在读研究生(包括推迟毕业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教育培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研究生部规定缴纳各项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部不予注册. 在校研究生只有注册后才能进行该学期后续相关的学习活动.
第二节 纪律与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和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参加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并计算相关学分.具体规定由教学培养办公室另行规定. 研究生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要有我部指定的医院证明,事假应提供相关证明.请假时间在一周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中心)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备案.请假时间一周以上的,由导师签署意见,所(中心)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部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研究生必须按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席(单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重修或补考.重修课程收费办法由研究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包括考查),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包括作业和毕业论文中发生抄袭现象)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经教育,认识深刻、改过彻底、表现突出者,由研究生部提出从宽处理意见报院部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在学习、科研及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写出具有相应学术质量的专业论文,并在有关报刊上发表.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研究生部不受理研究生更换指导老师、转学、转专业.如遇下列情况者,可以提出申请:
1、导师因故、出国不归、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2、原专业停办;
3、院学科发展需要;
4、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而又得到培养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更换指导教师、转专业、转学,须本人及研究所(中心)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报告,经研究生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应在本院各研究所(中心)内解决.转学的,主管院长批准后,报上海市教委有关部门审批(跨省的须经两地高教部门批准),经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不满一学期,或应予退学的,不得申请转学;
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的申请.转学、转专业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因转学、转专业给学生带来的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处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而必须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研究所(中心)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因病休学须经培养单位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提供证明.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公费医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普通奖学金或普通助学金按院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户口一般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在学期间怀孕、生育或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而休学的,可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相应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公费医疗.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复学或已休学满一学年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于期满前15天,主动向研究所(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研究所(中心)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应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能正常学习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予复学. 研究生休学不视为当然的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研究所(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部签署意见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予以退学:
1、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者;
2、硕士生在学期间有两门学位课程或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无故不完成论文计划或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极差者;
4、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5、公派出国留学、开会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三月以上不归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者;
7、意外伤残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2、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三十三条 退学、自动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和成绩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