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9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处〔

2019 〕76号 当事人:杨德群 营业场所:高县嘉乐镇 身份证号码:511525*****1463 联系

电话:139* 联系地址:高县嘉乐镇 2019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依法对位于高县嘉乐镇民建街82号的手机经营门市进行检查,该门市正在营业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19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1日起,在高县嘉乐镇民建街82号经营通讯门市,主要从事手机及配件零售和受移动公司委托代办移动话费充值服务以及宽带安装服务的经营业务.当事人开业至案发日,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收入共计10万余元,由于没有建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一张;

2. 对当事人杨德群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杨德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当事人雇请的营业员袁平的《调查笔录》一份以及袁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当事人租用经营场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5.当事人店内的部份进货票据.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涉嫌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2019年5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手机及配件零售和受移动公司委托代办移动话费服务以及宽带安装服务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高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代收点高县农村商业银行硕勋路支行缴纳全部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款收款单位:高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高县农村商业银行硕勋路支行 账号:88150120036100520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并抄送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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