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09 |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仓储人员各1名以上.
2、应提交的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
(3)种子检验、加工、仓储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种子经营场所、库房、晒场等清单、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加工设备和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种子经营证照实行分级发放管理制度.1000万元以上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直接报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审核,农业部核发;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按地域管辖的原则逐级审核上报,种子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旗县区以上种子管理站核发. (2)实地核查 各级种子管理站自接到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核查:①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②照片材料与实物是否相符.实地核查要成立核查小组,核查小组由2名以上持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要签署意见,报请行政审批.(旗县区种子管理站对委托代销、分支机构、原包装销售等实地核查参照执行). (3)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审批由3名以上持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实地核查、审核或核发证件工作应在20日内完成.达到条件的,核发许可证;
未达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证
(一)应具备的条件
1、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备案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备所生产种子的经营资质;
(2)所生产品种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品审(认)定;
(3)有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持证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专业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4)有2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并有必要的加工仓储设施.
2、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本企业专职持证检验、加工、仓储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加工、仓储等设施.
3、申请经营原包装种子和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种子检验、保管和仓储条件;
(3)有经过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种子检验人员.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品种审(认)定证书复印件;
(5)生产的品种、地点、面积、隔离、检疫条件的说明;
(6)种子田间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7)晒场、烘干设备及仓储设施照片、产权证明;
(8)种子质量保证措施;
(9)种子简要性状描述、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说明. (10)生产的品种为保护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2、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