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9 |
一、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三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
(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予核准名称通知书
(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业资格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股东);
(七)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工作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设立、变更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设立人才、职业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活动.
(三)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人才、职业等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可以申请或从事的业务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提供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2、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3、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
4、组织人才招聘、寻聘、智力开发活动、举办人才交流会;
5、开展人才素质测评;
6、开展人才派遣;
7、组织与人才开发有关的各类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为劳动者介绍工作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7、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法律法规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的行为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及相关证件;
2、超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业务活动;
4、损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5、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做出虚假承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