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09

(一)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家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之前或者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申请,填写《上海政法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申请表》,并报送所在二级学院(部门);

(二)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对申请人近三年教学及科研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岗位空缺及岗位工作需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将相关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上海政法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申请表》提交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人事处会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的拟延长退休人员名单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校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市教委审批;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正式起算延长退休时间. 第八条 延长退休高级专家的管理与考核

(一)延长退休的正高级专家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占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的编制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

(二)延长退休的正高级专家承担学校同类岗位人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及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接受相应的年度考核. 第九条 其他

(一)本办法所涉及课题、学科、奖励等条件,依据学校相关科研管理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二)上级主管部门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作出特别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及本办法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沪政院人字【2011】170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为准.

(四)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政法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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