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09

全民企业编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随所属企业参加长春市医保,也可以委托学校代办参加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并按档案记载身份和政策缴费.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学校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月平均数额.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工资前三项的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低于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引进人才等特殊身份参保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均按300%的基数缴费,待完善参保材料并经批准后才能恢复正常缴费. 2.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学校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月平均数额(缴费基数执行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4%.在职人员个人不缴纳,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人员由学校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3.1%缴纳;

退休人员由学校按规定项目的退休费总额之和的3.5%缴纳.缴纳基数执行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三项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吉林省医保局根据我校参保数据出具缴费单,学校核定无误后在每月25日前通过财务处转帐到吉林省医保局指定银行,并由吉林省医保局在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此费用注入医保计费系统并同步到各结算终端. 单位缴费由学校直接从事业经费中按缴费基数比例划转,个人缴费先由学校垫付代缴,再由人事处从职工个人下月工资中扣除并返还学校财务处. 4.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由个人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初次参保时,年度内无论参保时间长短,均缴纳全年费用;

从下一年起,由学校每年一月份从个人工资中代收代缴. 全民事业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参保,按照吉政办发[2009]81号和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文件精神,在职合同制工人参保和缴费政策与全民固定工人相同.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以退休身份参保,或上述已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在职转为退休身份时,需按照吉政办发[2009]81号和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文件执行,即需要按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核定缴费时间,不足15年的需补缴相应费用.由学校代办的企业编人员参保,政策同上,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其所在企业的政策由企业或个人负担.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即每年的4月1日到第二年的3月31日,医保缴费基数不变.每年3月底前,根据吉林省医保局要求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数据,以及我校职工工资调整情况,需要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学校和个人在下一个参保年度内,按新核定的基数缴纳上述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 自2010年1月参加省直医疗保险以来,我校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总的核定原则和基数构成没变,但随着薪级工资和退休费的调整、人员结构和职务的变动,特别是社会保险政策和医保制度的改革,每个参保年度核准的缴费基数都会有所增加或发生结构上的变化. 现缴费基数构成:在职人员为现行工资的前三项之和,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保留的津补贴总额,不包含校内工资和其他地方性补贴.退休人员为退休时核定的退休费与退休后按国家政策增加的退休费之和,不包含按地方政策增加的 阳光工资 以及其他按地方政策增加的各类补贴. 由于现有退休人员退休时间不同,发放退休费的项目在不同时期保留的不尽相同,不同的校区也存在差异.所以,不能用一句话概括退休人员核定医保基数构成的工资项目.虽然退休人员个人不按基数缴费,但学校为退休人员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是按基数计算的.如有疑问可直接电话询问人事处保险科,进行具体项目查询.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鉴定或复查有效期内的工伤人员和2001年10月10前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用另外缴费,因其特殊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 吉林省二级保健对象中正厅级(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医疗补贴现行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6500元,正高职、副厅级(含享受相同待遇的人员)医疗补贴现行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4600元.每年年底由学校缴纳下年度的费用,一次性缴齐.二级保健对象个人不另外缴费. 离休人员按参加工作时间和享受待遇级别的不同,每年年底由学校缴纳下一年度医疗统筹经费,一次性缴齐.离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国家民政部门确认的二等乙级(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与离休人员同时按吉林省医保局指定的标准由单位缴纳统筹费用,个人不缴费. 表1: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缴纳统筹费标准 缴费档次 身份或 待遇级别 参加工作时间 缴费标准(万元) 2010年2011年2012年一老红军 1937年7月6日前 2.3 2.6 2.9 抗战正厅 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二抗战副厅 同上 2.2 2.5 2.8 解放战争正厅 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三抗战处及处以下 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2.1 2.4 2.7 解放战争副厅 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 正高 1949年10月1日前 四 普通离休 1949年10月1日前 1.5 1.8 1.8 五 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各个时期参加工作在职或退休 1.1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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