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9
服务指南编号: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畜禽原料)备案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4月 实施日期:2019年4月 发布机构:太原海关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畜禽原料)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畜禽原料)备案.

二、事项类型:其他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备案的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1.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有其他兔场、集贸市场、家兔屠宰场和居民区,并有与外界隔离的建筑设施;

2.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养殖区和办公区严格分开;

种兔养殖区和商品兔养殖区相对隔离;

有相对独立的饲料存放室、兽医工作室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3.饲养场场区大门设有车辆、人员消毒设施;

饲养区饲料、疫苗、兽药等的运输通道应与垃圾处理运输通道、粪污道严格分开;

4.进出养殖区应分别设有车辆消毒装置、车轮消毒池和人员专用的更衣、消毒通道;

消毒设施、消毒液必须保证其有效性;

5.饲养场内不得同时饲养其他动物(护卫犬除外);

6.应具有与饲养场规模相适应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7.成立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防疫领导小组,具有有效的卫生防疫消毒制度、养殖用药管理制度及有关记录;

8.出口肉兔饲养场应符合 五统一 (统一供应仔兔,统一防疫,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药,统一屠宰加工)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

9.用于屠宰的原料兔必须为自繁自养;

兔舍应通风良好,养殖密度适宜;

10.饲养场水源充足、卫生,保证肉兔饮用水符合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NY 5027-2008);

11.饲养场应设有防鼠设施,定期灭鼠并做好记录;

12.配备至少1名兽医专业毕业(中专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肉兔的养殖、卫生防疫管理,并经所在地海关考核合格上岗;

13.与肉兔养殖有关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14.饲养场的活兔年出栏量应在6万只以上;

15.应具有健全的肉兔卫生防疫制度、完善的专职兽医工作记录,包括每天对兔群的健康状况观察记录,对病死兔的隔离、剖解、送检、处理意见、送检结果和治疗结果及处方情况、处理措施等记录;

(二)申请备案的出口加工肉用猪饲养场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1.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实行自繁自养的企业自有猪场或经过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推荐并与企业签订了合同的饲养场,并由出口加工企业对其实行 五统一 管理,即: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供仔、统一屠宰加工. 2.至少有1名经所在地海关培训和认可的兽医(中专以上学历)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3.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引进猪苗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生猪出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4.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家畜饲养场(同属一个出口加工企业且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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