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09 |
现有1台加速器,1台DSA及6台Ⅲ类射线装置.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鲁环辐证[17009]),准予从事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活动. 该项目拟在医院综合大楼负一层新建伽玛刀放射治疗室,新增一套SGS-1型60Co伽玛刀治疗设备,伽玛刀使用60Co密封源共18枚,总装源活度为2.22E+14Bq(6000Ci),单枚活度约为1.23E+13Bq(333Ci),单枚为Ⅱ类源,应用活度参照Ⅰ类放射源管理.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厅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建设该项目.
二、该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医院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统一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职责. 2.落实伽玛刀使用登记制度、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及患者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中从事60Co立体放射治疗的,应当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中级培训;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2.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1次个人剂量监测.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3.从事放射治疗或诊断时,应对患者采取有效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2.伽玛刀治疗机房应落实实体屏蔽措施,确保治疗室墙体外表面及防护门外30cm可达界面处平均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
落实门机联锁、工作状态指示灯、声光报警、视频可视系统、对讲系统、紧急停机开关、通风系统、自动关闭系统及环境剂量检测报警系统等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
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小时. 3.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修、维护档案. 4.与放射源销售单位签订回收协议,由其回收处理退役的放射源. 5.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1台辐射巡测仪,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三、该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