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10
培训告知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国 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醒:

1、请自行核对,自行整改.

2、进行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培训只是前置条件之一,如果其他条件不合格,仍然不可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以上告知和提醒我已阅读并知悉,签名: 兴宁市农业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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