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0

补助资金涉及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和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将预算资金下达各区,市民政局及各区民政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与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部门(统称受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按照协议确定的序时进度将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受助的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立项申报、使用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区民政部门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监管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审核、预算编列,按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及时拨付预算经费.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打造一批公益性强、技术专业、运转良好的社会组织,承担起社会公益事业.市民政局每年应对专项资金设定具体绩效管理目标,对受助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年度专项资金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受助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撤销的,应当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报市民政局审批;

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按规定由市民政局收回,并缴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执行期终止后1个月内,受助单位应当向市民政局申请验收,并提交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填写徐州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验收申请表. 第十九条 受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等措施;

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期申请资助项目验收,或没有通过徐州市民政局验收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受助单位具有前款情形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捐赠等专项资助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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