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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 261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6年1月 目录 页次 1. 引言
2 2. 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
2 3. 香港及国际认可
3 4.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4 4.1. 考试日期及时间
4 4.2. 考试地点
4 4.3. 考试形式及合格要求
4 4.4. 考试纲要
4 4.5. 考试费用
4 5. 报考手续
4 5.1. 报考资格
4 5.2. 考试报名及截止报名日期及时间
5 5.2.1. 更改已报考的考试
5 5.3. 准考证
5 6. 更改个人资料
5 7. 考试
5 7.1. 考试规则
5 7.2. 出席考试
6 7.3. 缺席考试
6 8. 考试成绩
6 8.1. 成绩及表现分析报告
6 8.2. 考试成绩上诉
6 8.3. 考试成绩通知书遗失或损毁
7 9. 备试途径
7 9.1. 自修
7 9.2. 考试温习手册
7 9.3. 考试温习手册更新资料
7 9.4. 历届试卷
7 10. 关于个人资料之处理及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
7 11. 修改
8 12. 查询
8 附录一 香港监管机构及国际专业团体的认可 附录二 内地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 (2016年4月于内地举行)考试规则 附录三 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稳)条例》须知 本手册的内容只针对在内地举行之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卷
一、
二、六及十六)的考试信息.如欲获取香港资格考试其他试卷的考试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学会)资格考试考试手册. 引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内地经济逐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随着CEPA的生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落实简化两地专业人员在异地申请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内地专业人员(指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可获香港证监会视作符合香港的行业资格 C 经此途径取得行业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如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 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跟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如下: 类别 受规管活动
1 证券交易
2 期货合约交易
3 杠杆式外汇交易
4 就证券提供意见
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6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7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8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9 提供资产管理
10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内地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应按照下列对照表(摘录自香港证监会网页www.sfc.hk)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 认可行业资格 : 内地执业资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2015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实施改革,有关改革前及改革后有效合格成绩的效用衔接的详情可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 (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tz/201507/t20150715_124449.html). #此资格已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理,详情请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页. 内地专业人员可参考以下表列,了解有关香港证监会受规管活动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 职位 受规管活动 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香港资格考试) 负责人员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卷一及卷二 负责人员 资产管理 卷一及卷六 代表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卷一 代表 期货合约交易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卷一 代表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卷一 代表 资产管理 卷一 香港证监会关于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的资格准则的有关考核为香港资格考试卷十六. 内地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根据香港证监会的《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 认可行业资格 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亦需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 有关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 的要求. 香港及国际认可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学会 )推出「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香港资格考试 )共有十四张试卷,以配合香港证监会的发牌制度.香港资格考试可作下列用途: 领取牌照 如要取得香港证监会的牌照,考生须就拟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类别完成指定组合的试卷.详情请参阅附录一. 获取学会的资格证书 所有资格考试的考生须于三年内考获指定组合的试卷,以获取学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三年期限由考生首张考获合格的试卷之考试日期起计算.详情请参阅《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可于学会网页下载) 内的第2.3项. 香港及国际认可 保险业监理处(香港保监处)已认可资格考试.此外,资格考试亦获多个国际专业团体认可.详情请参阅附录一.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为了配合CEPA的实施及境内人士到香港申请香港证监会不同牌照的需求日益增加,学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双方合作在国内举行香港资格考试供内地专业人员参加.2016年4月考试的有关详情如下: 考试日期及时间 考试试卷 考试时间日期 考试时间 卷一 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14:00 - 15:30 卷二 证券规例 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16:00 - 17:00 卷六 资产管理规例 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16:00 - 17:00 卷十六 保荐人(代表) 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16:00 - 17:00 考试地点 北京、上海、深圳、西安、武汉,具体地点将打印于考生的准考证(详情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上. 考试形式及合格要求 考试试卷 考试形式 问题数目 时间(分钟) 合格分数 卷一 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计算机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