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10 |
(三)检查组成员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存在以下情形,应予回避: 1.本人曾工作过的单位;
2.本人在其中兼职的单位;
3.本人曾管辖过的单位;
4.与本人或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
5.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四)检查人员无法参加检查时,应采取 递补抽取 方式随机抽取递补.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复核和项目现场检查等2个方面.根据具体情况,每家监理单位选取1至2个监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对甲级质量检测单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复核、检测行为、现场检测能力核验等3个方面,检查内容详见附表2.
第四章 抽查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抽查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等.检查组应详细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情况,采取复印、录音、摄像(影)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完成时,应要求检查对象在抽查记录表(附表3和附表4)和检查问题确认单(附表5和附表6)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及时提交抽查记录表、问题确认单和取证材料,建安中心按批次编写抽查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 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 的原则,建安中心起草公开文件,建设司负责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政法司负责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政法司和建设司会签,报请部领导同意,将查处结果在水利部官网、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查处结果公开期满后,水利部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处理或处罚通知书. 第十九条 抽查检查结果按规定记入被查单位诚信档案,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五章 职责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检查对象、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
(二)查阅检查对象与抽查事项相关文件、合同等资料;
(三)进入检查对象相关场所进行查验、询问等;
(四)向水利部反映抽查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三)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检查对象情况,认真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四)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保守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检查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抽查提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三)发现检查人员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水利部反映. 第二十三条 检查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协助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按抽查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抽查工作所需的文件、合同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三)对检查组提出的询问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查工作,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