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10
渝质监发〔2006〕42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 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科委、安监局、交委、经委,高新区、经开区质监分局,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各CNG汽车改装单位,各CNG气瓶充装站,各CNG气瓶使用单位: 为了加强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和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科委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促进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以下简称CNG汽车)产业安全健康地发展,防止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气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以压缩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用气瓶.

二、改装厂在改装CNG汽车时,必须选用取得气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CNG气瓶,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许可的进口CNG气瓶.

三、CNG汽车改装单位应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1级安装许可.CNG气瓶的安装由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进行监督检验.

四、CNG气瓶必须具有完整的出厂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原件)、质量证明书和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经销单位公章).

五、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规定,出租车CNG钢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二年(以出厂日期计算,下同),公交车及其他车辆CNG钢瓶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其它种类的CNG气瓶可参照执行.

六、改装和整车出厂的CNG汽车,由使用单位(个人)持《改装合格证》、CNG气瓶出厂资料及有效期内的CNG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到所在区县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区县质监局办理完使用登记后,填发《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CNG气瓶以车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七、使用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CNG气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将CNG气瓶送特检中心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由特检中心填发《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见附件2).

八、《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须随车携带.对出租车和轿车,《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由改装厂或使用单位(个人)贴在前排左车门门锁边边缘处和气瓶的明显部位上,公交车及其他车辆贴在前排左挡风玻璃内侧.

九、安装在CNG气瓶上的气瓶附件(如易熔合金塞、瓶阀等),应由CNG气瓶检验机构统一更换.

十、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规定,出租车用钢瓶的使用期不超过5年,公交车及其他车辆使用期不超过10年(其他种类的CNG气瓶可参照执行).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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