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7-10
BSZN-1271-2015/00 劳务派遣许可 办事指南 2015-10-25发布 2015-11-01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 劳务派遣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劳务派遣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劳务派遣许可 事项代码:市级许可编码1271 、区级许可编码:5664 分项名称:新办、设立分公司报告、分公司备案、依申请变更、依申请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第二条规定: 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5、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等行政审批下放浦东新区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5〕75号)附件: 《下放浦东新区行政审批目录》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许可(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劳务派遣公司的行政许可权下放).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劳务派遣公司许可申请(除浦东新区之外) (2)受理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公司申请. (3)受理本机关已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报告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包括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2)受理本机关已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报告 (3)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

(二)审批内容: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经营.

(三)法律效力:经许可,公司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审批对象:公司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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