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10
海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决字[2018]184号 海安东方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9132635W 法定代表人:张瑞生 住所:海安市高新区孙庄街道西池路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现场监察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所排废水中总磷指标数据超过国家的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海安县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9月20日调查张瑞生《海安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9月16日《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行动问题交办单(第4号)》和现场照片,2018年9月15日(2018)环监(水)字第(251)号《监测报告》为证. 我局于2018年11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积极整改,于10月10日提供废水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2018)环监(水)字第(326)号《监测报告》,并在10月12日《海安日报》上公开致歉,承诺全面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稳定达标排放.考虑你单位的整改措施,符合南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予以减轻情节,我局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1月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海环罚告字〔2018〕199号)及《EMS邮政特快专递回单》,2018年10月10日海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18)环监(水)字第(326)号】,2018年10月12日《海安日报》登载的《海安东方印染有限公司公开致歉承诺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制生产一个月,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到指定的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海安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营业网点 帐户:海安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执收单位名称:海安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代码:011012001 收入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收入项目执行码:2104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7日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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