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10 |
2、风景名胜区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1处潮州西湖省级风景名胜区,面积460公顷(见附表3-1).风景名胜区应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3、森林公园 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2 个,18处县级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总面积41.58 平方公里(见附表3-1).
4、湿地公园 加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环境,严格保护2处县级湿地公园,饶平县高沙围红树林湿地公园及饶平县汤溪湿地公园(见附表3-1).
5、河流水系 加强对韩江、黄冈河、西山溪、凤凰溪等主要河流的保护,完善河流两侧绿化建设,防治水土流失,严禁非法占用滩涂湿地.在各级城镇规划中,落实城镇河段的具体保护范围和要求.
6、生态公益林 潮州市域生态公益林面积为752.05 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24.25%,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为745.93 平方公里,一般生态公益林面积为6.12 平方公里.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严格保护全市752.05 平方公里公益林.
7、基本农田 根据《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20年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373.78平方公里,耕地保有量保持在438.01平方公里.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全市373.78平方公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8、水源保护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市域21处饮用水源保护区(见附表3-1).划分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限制建设.
9、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根据《潮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规划文本(2008-2020)》,全市共划分9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其中高易发区3个,分布面积850.72kO,占市域总面积的27.61%.高易发区包括:饶平县北部的上饶镇、建饶镇、新塘镇、凤凰镇,潮安区北部的万峰林场、文祠镇、磷溪镇、官塘镇、登塘镇、古巷镇等.加强监测和安全防护,禁止在相关区域进行建设. 第3.2.2条 三区划定
1、禁建区 禁建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特殊生态价值的生态保护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区域、重要的保护绿地、水域、河湖水库及其岸线保护区、沿海生态建设区和生态敏感恢复区以及国道、省道两侧划定的不准建设控制区. 禁建区属于强制性管制地区,作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原则上禁止任何与保护功能无关的建设行为,凡涉及的区域在国家相关法规、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与要求的,必须服从国家相关法规条例规定与要求.禁建区必须永久性保持土地的原有用途,除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外,严禁在区内进行任何类型的开发建设活动. 全市禁止建设区1131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36.5%.主要包括凤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海山海滩岩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梅林湖古海蚀石群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红山森林公园、韩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黄冈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