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10 |
52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不履行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违法使用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不履行通知、报告、召回等义务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违法销售农产品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履行产品质量监督义务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未履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义务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拒绝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